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盐山县**乡**村**号,住河北省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盐山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饭店门口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被告人徐某某在该事故中未确保安全驾驶及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顺
检察官助理:王月梅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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