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汶上县人,农民,住济宁市汶上县**乡**村**街**路**号。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夏蔚镇邮电局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沂水县**镇**村王某某刮碰,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双方未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0635****、1358379****);

2、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