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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并搭载孙某某和周某某,沿溧阳市0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002县道53KM+670M处,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以及孙某某和周某某受伤。后被害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2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以及孙某某、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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