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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铜山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C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89KM+50M处时,与由南向北右转弯进入311国道后由西向东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8月24日,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20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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