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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张家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司机,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7时3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E5****大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舍镇梁丰西路与泗港路路口右转弯时,因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妨碍了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导致该车前部右侧与沿梁丰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路口的刘某某(女,殁年60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驾驶的苏E066****二轮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死亡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5.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成

检察官助理:王 志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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