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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K****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容县黎村镇牛黄社桥头至河堤路线由黎村圩往温泉村方向行驶,至容县黎村镇牛黄社桥头至河堤路1公里100 米(容县黎村镇花果山路口路段)时,因徐某某操作不当,导致桂K****0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其行驶方向前方右侧路边正常步行的被害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在现场死亡、桂K****0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没有停车继续驾车往前行驶离开现场,后于当日21时50分许驾驶桂K****0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到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处理,交警将其带回交警大队询问时,其能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经办案民警提取徐某某的血液样本送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34.88mg/100mL。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闭合性损伤、颈椎骨折致创伤性休克所致死亡。2020年4月17日,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赔付被害人何某某的丧葬费36774元给何某某的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徐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锦清

检察官助理:冯兴鹏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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