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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号,现住惠东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L95****号小型轿车行至惠东县白花镇太阳村排一队6号门前草坪泥地处,碰压到行人宋某某(女,1周岁),造成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送伤者到惠东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拨打110报警,交警赶赴医院将徐某某带回接受调查,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外的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徐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与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宋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过失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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