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55********,汉族,小学文化,拖拉机驾驶员,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赌博,于1988年5月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无证驾驶,于2003年4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17时许,驾驶苏05N**** 轮式拖拉机(车尾牵引旋耕施肥播种机),在常熟市海虞镇海福路由东往西行驶至1公里975米处超车时,旋耕施肥播种机左侧与对向行至事故地的丁某某所驾二轮电动车车头相撞,致被害人丁某某受伤,电动车及播种机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某死亡原因系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和车主丁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协议赔偿人民币121万元(已付4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丁某乙、丁某甲、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铭科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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