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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8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9时10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小型越野客车在**线**公里加**米处停车开车门时与武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武某某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侯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人口相关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死亡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友科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柒拾柒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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