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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1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区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一辆鲁******号轻型货车,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泗县***路段23KM+22M时,因偏左行驶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苏******、苏*****挂号货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及路旁农舍损坏;鲁******号轻型货车驾驶人徐某某受伤,乘车人纪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纪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东省临沂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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