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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村人,现住安丘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号红色福田牌自卸货车行驶至安丘市**路**路路口以西处,在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将在车后的行人常某某碾压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绪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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