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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7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6时许,驾驶京A****5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申通快递公司院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司门口左转弯出厂区时,未注意观察情况和确保行车安全,与门口保安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徐某某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4.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5.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颖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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