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8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系麻城**单位职工,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鄂J*****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徐某乙,行驶至麻城市南湖办事处闵集十字路口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撞上躺在地上的熊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5岁),并推行一段距离,后驾车离开现场,造成熊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熊某某死因系致闭合性胸腹联合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徐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已全部支付被害方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及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示意图;5.路口监控视频;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证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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