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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路****小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7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辽C***9学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当行驶至东鞍山镇政府路口实施左转弯时,遇于某甲驾驶辽C****9号大阳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建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由于徐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实施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疏忽望加之,于某甲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通过交叉路口时预先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辽C****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前部与辽C***9学号小型轿车右后门发生接触碰撞,造成于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于某甲于2020年2月8日死亡。

2019年7月21日,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铁东大队下达事故认定书:徐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于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于某乙证言;

3.被害人于某甲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5. 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刚

检察官助理:唐晓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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