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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5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浙E0****轻型自卸货车在长兴县**街道**村**副食店门口路段处起步上路时,与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主动报警,抢救伤者,能配合交警调查。

经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警情详情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5.车辆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照片、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572****;

2.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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