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4********,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渝BU****号)由都匀市往凯里市方向行驶,7时4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大道消防后勤战备处附近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滑,并与对向车道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贵HO****号)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死亡。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他人报警,徐某某在原地保护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事后垫付了死者家属丧葬费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其在现场积极救援伤者,并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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