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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三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商场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姑苏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家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5时38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EN****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大道西093路灯杆附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疏于观察周边行人动态,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停车让行,车辆与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马某甲相撞,致马某甲跌地受伤,后经苏州九龙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甲符合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轿车(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所作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

                                     2020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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