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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漳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小区**幢**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南坑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向被害人的家属告知了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8时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芗城C****号电动车沿漳华东路自西往东行驶至与龙江路交叉的安全岛,遇同向直行于人行横道线的王某甲驾驶的龙文*****号电动自行车时突然转弯致两车发生刮擦倒地,造成王某甲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8日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案发之后,被告人徐某某当即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向到场处警的民警投案和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赔偿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能立即报警和施救,在现场等候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监控视频光盘1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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