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甘M****8号轻型栏板货车沿银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06km+980m处时,与对向王某甲驾驶的甘D****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D****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当场死亡,徐某某受伤,两车严重受损。2020年9月29日,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徐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2.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贵玺
检察官助理:李久淼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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