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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住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云安线自北向南行驶至**镇**路段,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彭某某,造成彭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2日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云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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