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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路**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C*****8小型轿车,由丹江口市**路往**方向行驶,行至**路*路口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鲁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鲁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兑现,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3. 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 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路**号楼**室,联系电话1527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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