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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常某某近亲属卞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卞某某及值班律师田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9时42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MJ****重型自卸货车沿泰州市高港区胡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胡庄粮管所门口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在右转弯过程中撞上由北向南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驾驶的苏MR****普通二轮摩托车,致常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常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日死亡。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常某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40000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87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6.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制作的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亚琴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泰兴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1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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