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村**区**街**号,现住址为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4日由高碑店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6时3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京JB****号车沿高碑店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小区门口路段时,与行人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邢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路脑损伤死亡。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房某某、邢某甲达成和解,邢某某的抢救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以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为准,徐某某另赔付邢某某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柒万元,并已赔偿到位,邢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人邢某甲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及谅解书,无犯罪前科证明,归案说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被告人徐某某个人电子档案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院印)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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