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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沙河市**镇**村。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E361V小型普通客车沿沙河市纬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基水泥厂东侧处时,与站立在绿化带边缘的方某某及其电动三轮车、张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赵某某停放的二轮车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后驶入绿化带与在绿化带内作业的赵某某、申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由西向东韩某某驾驶的中型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方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申某某受伤、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绿化带损坏。经沙河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赵某某、申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均无事故责任。经司法医学鉴定:方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颈部、左下肢开放性损伤致窒息及失血性休克;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现徐某某与方某某家属、赵某某家属、申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均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申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沙河市公安局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法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徐延亮认罪认罚,已经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辉

2020年76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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