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4时36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未依法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生祠镇生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生祠镇金星村陶家埭埭前路交叉路口时,因其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其车前部撞击张某某驾驶的后载孙某某沿陶家埭埭前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前部,致孙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轻伤一级,二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7769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现场、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靖江市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外观检验报告、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7.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亚红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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