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臣俊、被害人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9时3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苏K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青山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电瓷厂门口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行人被害人常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常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构成重伤二级。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