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3********,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阴县**镇**村**小区。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陕GL****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316国道1927km+900m(花扒加油站东侧),适遇行人金某某由路北向路南斜过道路,徐某某在驾车通行过程中于路南侧与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立即报警及拨打120电话请求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在侦查阶段,徐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晋
检察官助理:胡进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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