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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1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浙GU****号小型轿车沿武义县白洋街道永利金都小区东门开口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04时37分,当车在该路段左转弯逆向驶入牡丹南路时,与沿牡丹南路由北往南行驶由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徐某某、王某甲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文某某、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9月2日,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23日,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11月10日,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据,病历等;

2.证人苏某某、范某某、王某乙、高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某、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武义县白洋街道永利金都小区路开口路段社会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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