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满洲里市**路**排**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城**区**号楼**号车库。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8 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江淮牌蒙E*****号轻型厢式货车在G331国道4972公里加786米处由北向南疲劳驾驶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人苏某某驾驶的东风牌蒙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紧急避险驶入对向车道后追尾,造成其车内乘坐的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右胸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肝破裂大出血死亡。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涉案江淮牌蒙E*****号轻型厢式货车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扣押后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苏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3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咏梅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视听资料3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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