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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一辆粤WC****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樵金路由桂丹路方向往西樵方向行驶,行至樵金路丹灶镇金沙下安村公交站对开路段时,徐某某低头观看手机导航,其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同方向前方由麦某某(未佩戴头盔)无证驾驶的悬挂C****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麦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后由其家属接回家中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徐某某驾车继续前行约100米后下车往回观看伤者并在现场打电话报警等候。经事故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20日,麦某某家属收到徐某某方医疗费用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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