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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4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职业司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04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BS****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往桥头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快线**路段,该车车头右侧刮擦路边水泥护栏后,车头左侧再与因右前轮轮胎爆裂后停靠于最右侧车道的粤S9****小型轿车右侧车尾发生碰撞,后粤BS****号重型厢式货车失控,与在车外等待救援的粤S9****小型轿车司机谭某某身体碰撞,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及急救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涉案车辆,到案经过等书证,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附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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