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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常熟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7月5日7时56分许,无证驾驶苏E7****小型普通客车,在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行驶至罗卜泾桥桥面处时,与驾驶电动车的陈某某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随120救护车一起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抢救。后被告人徐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默许妻子李某某顶包未果。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一级。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铭科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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