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派驻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Q****号(挂车号:鲁Y****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至省道302与省道608路口处,因疲劳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停车指示,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安某某驾驶的鲁FM****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驾驶人安某某、乘车人高某某受伤被害人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死者高某某系车祸致多发肋骨骨折、右肺破裂、右肺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伤者安某某胸椎之损伤为轻伤二级;余部位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尸体解剖通知书、发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视频监控录像;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洁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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