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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街道**村**号,住周村区**路街道**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轿车行驶至G20青银高速青岛方向205KM680M处时,因故由最左侧车道变更车道至第三车道时,被李某某驾驶的冀******号重型货车碰撞,致两车受损,鲁******轿车乘车人段某某因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经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青州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报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建华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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