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凌晨,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牟平区**大街由西向东行至**路口时驶入路左,与**路由南向北行至路口后左转弯的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被害人夏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徐某某电话报警;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志伟
检察官助理:邹磊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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