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庄**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8时3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沿章某区龙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章某区枣园街道摩天岭路口向右转弯时,与沿章某区龙泉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师某某驾驶的济南*******(临时)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31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检察官助理:马玉晓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775304****);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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