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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道**屯**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同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5时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104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镇**路段,与前方顺行王某某驾驶的鲁******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乙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取得被害人马某乙父母的谅解,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注销证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尸体检验报告等;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萌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道**屯**村**号其住所,联系电话:1599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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