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单县***中学教师,住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14时50分许,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单虞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发电厂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到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徐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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