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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贵州省普定县**街道**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 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贵A****X号小型轿车由普定往安顺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安顺市开发区莲花大道大寨公交站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前部与同向行驶的由唐某甲驾驶载有黄某甲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唐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 黄蓉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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