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2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8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持C1证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沿1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KM 附近处,与相对方向张某甲驾驶的苏K*****重型仓栅式货车会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加之苏K*****重型仓栅式货车会车时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使用远光灯对其视线有影响,致所驾车辆撞到行人张某乙后又与苏K******号车侧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离开现场。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5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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