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散户**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DD*****号小型轿车沿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郢孜医院门口时,因疏忽观察,撞倒驾驶自行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舒某某,致舒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舒某某经淮南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2月10 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谢家集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拨打122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经谢家集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刘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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