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56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5时4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F*****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02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202省道29公里路段(202省道与凤霞路交口北侧)时,碰撞前方同车道内同向行驶被害人余某某骑行的三轮车尾部,造成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1月12日经交警二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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