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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住嘉鱼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1月15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二乔公园路段时,遇同向前方驾驶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周某某和与周某某并行行走的被害人吕某某。因徐某某醉酒后驾车且未确保安全,致小型普通客车将周某某、吕某某二人撞倒,造成吕某某受轻伤、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0日凌晨2时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熊某某、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 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民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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