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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粤LU****号小型轿车,沿G324线由广州往惠州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路段,由于徐某甲的疏忽大意,导致与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后车辆翻出路外,造成谢某某伤重不治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徐某甲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于自首。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武

检察官助理:严文颖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993****;保证人徐某乙,联系电话136227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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