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A*****号小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行驶,行驶至心怡广场路段的人行横道处,未确保安全与由北往南过马路的行人吴某甲及吴某乙发生碰撞,致吴某乙受伤、吴某甲当场死亡的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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