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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3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生,公民证件号码5223211986********,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3月08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15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EC****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B6路往西南骨科医院方向行驶,04时45分许,行驶至兴义市兴马大道坝坡公交车站前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头部、胸部、四肢受伤严重,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案发后,徐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预付款及运尸费人民币54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人口信息、人员核查情况、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韦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艳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525****;

2、卷宗1册,散卷2张;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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