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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徐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云CS****号轻型自卸货车装载19440kg砂石由龙安往彝良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4时20分许行至彝电线K20+300M(**施工路段)处时,车辆失控撞在道路西北侧挡墙上向前滑行后撞倒并碾压路边施工人员林某某,造成施工人员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云CS****号轻型自卸货车、道路施工设施及挡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0日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和施工方云南**桥工程有限公司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 证人王某某、冯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毛某某、高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事故时间段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货量超过核定载质量50%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林某某,在被害人林某某死后主动为其垫付安葬费,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孝莲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09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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