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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1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H5R716轻型货车沿高众线行驶至乐平市高家镇庄泉村地段时,疏于观察不慎碰撞路边行人方某某,造成被害人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平市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5、户籍信息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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