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榆林市榆阳区**“**”小区大门东侧平房。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白**,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陕K*****“本田”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西路**号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于此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肇事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110和120,并送被害人王某某去医院,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时其在现场。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经榆林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2020年4月30日队务会议研究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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