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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和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农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陕A****4号汽油三轮车沿鄠邑区兴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正坤科创公司门口附近处,与沿兴园路同向行驶至此的满某某驾驶的陕A临*****3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满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2日死亡。后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9月9日,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2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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